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具备的能力。 独立董事: 马清钧 张鸣溪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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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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