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8]00241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7 年度)
目 录 页码
一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3-6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8]002416 号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股份公
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华斯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斯股份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
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华斯股
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18]002416 号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斯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斯股份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华斯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斯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98 号文《关于核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同意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41,928,721.00 股(每股价值人民币 1.00 元)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7,082,818.00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6.18 元。截止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共计募
集人民币 599,999,995.24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7,169,995.24
元。
截止 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106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12,611,930.07 元,其中人民币
35,441,934.83 元用于清洁生产平台项目,人民币 477,169,995.24 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
及归还银行贷款。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收入人民币
532,401.57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65,090,466.74 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第一届董事会
第五、八次会议修订,并业经本公司 200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
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根据本公司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专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1,000.00 万元(按照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活期储蓄
50622501040022936 582,999,995.24 64,929,346.25
肃宁县支行 存款
活期储蓄
中信银行沧州分行 8111801013000310690 --- 13,818.70
存款
活期储蓄
沧州银行运河支行 5130120100000570701 --- 147,301.79
存款
合计 582,999,995.24 65,090,466.74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之外的发行费用 5,830,000.00 元。
三、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年度投
入
募集资金总额 57,717.00 35,791.22
募集资金
总额
已累计投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入
募集资金 51,261.19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截止期末 项目达到 项目可行
是否已变更 截止期末
承诺投资项目和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本年度投 本年度转 投资进度 预定可使 本年度实 是否达到预 性是否发
项目(含部 累计投入
超募资金投向 诺投资总额 总额(1) 入金额 回金额 (3)= 用状态日 现的效益 计效益 生重大变
分变更) 金额(2)
(2)/(1) 期 化
承诺投资项目
1、清洁生产平台
否 791.22 --- 3,544.19 10.13% --- 645.37 否 否
项目 35,000.00 35,000.00
2、清洁生产仓储
否 --- --- --- --- --- --- --- 否
基地 10,000.00 10,000.00
3、还银行贷款 否 --- --- 12,717.00 100.00% --- --- --- 否
15,000.00 12,717.00
4、补充流动资金 否 --- --- 35,000.00 30,000.00 35,000.00 100.00% --- --- -- 否
承诺投资项目合
60,000.00 57,717.00 35,791.22 30,000.00 51,261.19 88.81% ---
计 645.37
项目可行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 无
说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超募资金的金额、
用途及使用进展 无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方式调整 无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先期投入及置 无
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2017 年 5
暂时补充流动资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
金情况 月。
项目实施出现募
集资金结余的金 无
额及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
无
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
披露中存在的问 无
题或其他情况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