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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8-04-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已于2018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安徽德
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10日14:30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工业园安徽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
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0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
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18年4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以及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
票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7,7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00,0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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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三)《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贷款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九)《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十一)《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二)《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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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4月9日15:00至2018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二)《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五)《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六)《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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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贷款的议案》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九)《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一)《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十二)《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87,770,8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0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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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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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荀为正
                                                       201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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