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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17太证D1”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债券代码:145482         债券简称:17 太证 D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太证 D1”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
      债券停牌日:2018年4月19日
      兑付兑息日:2018年4月23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4月23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发行的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短期公司债券(第1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和本
  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短期公司债券(第1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太证D1(145482)。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1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9、起息日:2017年4月21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4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4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4、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债券信用等级为A-1。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7
太证D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
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
    2、债券停牌日:2018年4月19日
    3、兑付兑息日:2018年4月23日
    4、债券摘牌日:2018年4月23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8年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太证D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付息机构领取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六、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太证D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由其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伍莎莉、吕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电话:010-88321519、010-88695305
    传真:010-88321587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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