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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关于对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关于对宁波江北同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合作项
目的开发运营费用,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根据
《台土告字【2017】048号地块之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各股东方对台
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各自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股东借款。因此,本次
对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
    二、关于对宁波江北同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宁波江北同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是根据合
作协议为垫付竞拍保证金的合作方提供对等资金使用,资助时间较短,符合房地
产项目合作开发惯例。根据合作协议,其它合作方也按约定股权比例对该公司进
行资助。同时,受资助方的股东“宁波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项财务
资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此,本次资助行为有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
且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上
述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邱妘、蒋岳祥、郭站红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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