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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0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
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保的情况。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是基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
发展的合理需要,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公司能够
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严格和审慎地控制对外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的实施并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
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所有担保事项的风险相对可控,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
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财会[2008]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
定的要求,我们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
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
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在 2018 年度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
所需,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
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对
公司 2018 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我们认为:为更好地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至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质,具有丰富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合
作精神,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
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条件
和能力,同意聘任为本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关于续
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1、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
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山东易华录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山东易华录积
极开拓市场,丰富项目储备,提升区域市场的掌控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山东易华录的担保事项。
       七、关于审议增资华录(大连)光存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关于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其余 4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董事会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关联交易依照审计机构及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定价,交易过程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增资华录(大连)光存储研究院有
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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