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
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及双方签署的互保协议,公司于 2016 年与五矿钢铁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钢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主
债务人”)与五矿钢铁签署的《联合销售协议》(“主合同”,包括其项下各种
具体协议、合同)项下主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及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为 4.15 亿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8
年 4 月 8 日(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及 2016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为
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鉴于上述担保合同有效期届满,根据双方业务安排,公司同意为前述主合同
项下主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及责任的承担继续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为此,公司
与五矿钢铁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8 日、9 日续签了《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债权人依据与主债务人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其项下各种具体合同、协议,统称“主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债权。
即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签订的各种形式
的文件所确定的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32,300 万元人民币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主债务人应当向主债权人返还的预付货款、违约金、
赔偿金、利息等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保证责任: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对于主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需承担的
向主债权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05,235.00 万元(含本次担保)。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