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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09)第0043 号
致: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邹凡坤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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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 China- 2 -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9 年3 月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 年4 月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并于同一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股东大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4 月23 日上午9:00 在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46 号西安志诚·丽柏酒店20 楼多功能厅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马宝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8 人,代表
公司股份213,023.832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2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
册股东。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3 -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及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
(7)《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技改技措和设备更新投资计划》;
(9)《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10)《关于聘用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3)、
(4)、(5)、(6)、(7)、(8)、(10)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项议案为关联交易- 4 -
事项,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