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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积极参与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
工作,确保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监事会在2017年度的主要工作报告
如下:
    一、2017年度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
监督,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都积极的参与审核,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认真学习监事履职相关法津、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上市协会以及公司以各种形式组织的培训,加深
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履职能力,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司2017年度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列席
这些会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诚
信勤勉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对任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并认为:公司的管
理层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合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2017年度监事会召开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地履行监察督
促职能。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监事会会议。
    (一) 2017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二) 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确认2016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审议<内部控
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关于审议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
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三) 2017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四) 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六) 2017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七) 2017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受让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八) 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九) 2017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三、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均出席或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重要
的经理办公会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均按照《证券法》、《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规范运作,董事会所做出的决策事项合法、公正,会议
决议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决定或
授权事项。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
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控制度,财务制
度健全、内部控制完善,保证了公司会计信息及时、全面、准确,不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公司监事会参与了本年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定期财务监
督检查工作,定期向财务管理部门索取了财务报表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在所有重大事项方
面均能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末的财
务状况以及本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具体使
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累计
或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有效
执行了各项制度,不存在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的情形。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
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规范管理运作,健康发展,对防止、发现、纠正公司在生产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和舞弊是有效的,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
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六)实施股权激励情况
    监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授予第二个
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本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对激
励对象进行解锁。并于2017年9月21日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同意公司
对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
    公司能够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能够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定期报告披露期间,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没有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股权激励期间,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制度,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四、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计划
    2018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
勤勉地履行监事会职能,加强自身的学习和监督力度,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完
善和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职能。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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