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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我
们对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
核有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2017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在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
对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
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           ——————            ——————
                                                       2018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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