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 年 4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 333 号蜀都中心 2 期 1 栋 3 单元
16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其中: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人数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3,89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1,918,000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72,1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42.4575
其中: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1.4594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99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革伟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2 人,董事迟英利、程国川和独立董事李小军均因工作原
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尹涛、黄晓谨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王允慧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3,874,233 99.9810 11,500 0.0137 4,400 0.0053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非流通股股东 81,918,000 100 0 0 0
社会公众股股东 1,956,233 99.1938 11500 0.5831 4400 0.2231
2、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胡恩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3,874,233 99.9810 11,500 0.0137 4,400 0.0053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非流通股股东 81,918,000 100 0 0 0
社会公众股股东 1,956,233 99.1938 11500 0.5831 4400 0.2231
3、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何年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3,874,233 99.9810 11,500 0.0137 4,400 0.0053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非流通股股东 81,918,000 100 0 0 0
社会公众股股东 1,956,233 99.1938 11500 0.5831 4400 0.223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
号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2,604,233 99.3932 11,500 0.4389 4,400 0.1679
条款的议案》
2 《关于提名胡恩平为公司 2,604,233 99.3932 11,500 0.4389 4,400 0.1679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 《关于提名何年生为公司 2,604,233 99.3932 11,500 0.4389 4,400 0.1679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2、议案 3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川、李伟诚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及表决程序、形成
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