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4 亿元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决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李全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