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孙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孙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未来两年拟融资金额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拟为孙公司上述金
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
夏科技为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
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额度是根据未来两年天夏科技
及其子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公
司的发展战略,建立智慧城市领域的业务布局,构建具有较强市场竞
争力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平台,有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根据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未来融资需求,在本次担保额度范
围内,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全
资子公司天夏科技为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担保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夏科技为其所属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金融机构融资提供
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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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