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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9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已全面了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内容,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
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定价
方式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公
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能够实现对投资者
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股东回报规
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8 年 4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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