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
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
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
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
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
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
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
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
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