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与青年电影制片厂、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目前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
该协议为各方后续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具体合作实施进度和内容尚
待协议各方沟通并进一步签署具体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为准,存在后续协议各方
未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署的风险。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协议项目建设尚未实际开展,
预计对公司当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张家港影视产业发展,打造集创意孵化、主题体验、文化交流为一体
的新型影视文化休闲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
决定》等文件精神,2018年4月4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青年电影制片厂、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在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与北京电影学院签订“北
京电影学院与张家港市影视产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北京电影
学院与张家港影视产业发展合作框架三方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该框架协议的签订已经过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事项无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青年电影制片厂
丙方: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1、围绕北京电影学院资源平台,在张家港香山片区共建“北京电影学院青
年电影人才培训基地”和“北京电影学院产学研创作实践基地”等,具体合作事
宜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协议。
2、共同在张家港香山北侧片区打造“北京电影学院影视文化小镇.张家港”
(暂定名)特色影视文化产业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国内外一流的集影视教
育培训、前后期高精尖制作拍摄、版权交易、奇观影视体验、影视演出、影视大
师工作坊、旅游观光等十项功能于一体的北京电影学院影视产业园。
3、三方开展全方位产业合作,在项目地共建“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制作中
心”,该中心以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等校办支柱企业为主体的影片拍摄、
影视特效和后期加工等影视项目制作区。
4、 三方围绕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校友会等资源展开合作,通过整合北京
电影学院人才资源,共同促进多元化合作和产业落地,共同组建电影节庆论坛活
动。
5、借助北京电影学院强大的人才技术支持,深入推进文旅结合,在城市宣
传推介、旅游项目开发设计、文创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合作,打造张家港市全域
旅游品牌。
6、甲、乙、丙三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开展线上线下的影视项目合作,
积极推动影视版权交易平台建设。
框架协议签约后,将依据本协议书内容和“北京电影学院与张家港市影视产
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签署后续合作协议书。
(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围绕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与北京电影学院框架协议内容,具体负责影视
文化小镇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与当地关系的协调,为投资建设创造良好和谐的发
展环境。按照国家扶持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乙方共同为该项目争取获得
国家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按计划提供项目各项需求用地,协调有关部门,
取得项目用地。
(2)依据文化教育产业和文旅项目投资收益的长期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
甲方负责联合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共同为投资方提供相应投资政策
支持。
(3)负责协调本地相关教育资源、旅游资源,争取各类其他优势资源,支
持学校和影视文化特色产业小镇的发展。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协调北京电影学院与本项目相关产业内容的手续审批。
(2)按照国家关于扶持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协助甲方为该项目争取
获得国家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3)充分发挥北京电影学院的资源优势,负责为本项目影视产业发展提供
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
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照“北京电影学院与张家港市影视产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
作为相关合作方代表,负责支付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会费,并积极参与学院各项
理事活动,争取学院各类优势资源,支持学校和基地发展。
(2)负责项目合作投资和资金筹集;负责项目总体建设及各项手续的办理;
负责对项目教育、培训、公众平台等产业的后期运营和管理。
(3)负责配合甲、乙双方,协助完成项目相应的审批工作;取得政府相关支
持和补贴政策,围绕政府全域文化旅游发展计划,打造文化教育产业和文化旅游
精品项目,创建集创意孵化、主题体验、文化交流为一体的新型影视文化特色产
业小镇。
(4)围绕企业自身影视文化产业资源,负责和配合甲、乙方共建影视活动和
交流平台,创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基地。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文旅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和政策,也符
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通过本次的合作和开展,为公司影视文化板块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后备专
用人才(包括演艺、管理、编剧、后期制作等各类人才);
3、为公司影视文化板块提供前后期影视剧制作的高精端技术支撑;
4、为公司的影视文化发展,储备和开发各类良好的IP,为公司的持续发展
提供保障;
5、为公司影视业务盈利渠道的下沉、IP的衍生开发提供基础和变现渠道;
6、本协议项目建设尚未实际开展,预计对公司当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各方后续推进具体项目合
作奠定了基础,但具体合作实施进度和内容尚待协议各方沟通并进一步签署具体
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为准,具体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履行公
告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