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0.02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28日
●除息日:2009年4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7日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3月1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3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此次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8年度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公司(母公司)2008年度共实现净利润35602940.4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376509.87元,可供分配的利润12226430.57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222643.06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1003787.51元。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08年末总股本3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2元(含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8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18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2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28日
2、除息日:2009年4月2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7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人:刘宇郭越
3、咨询电话:010-67265600-2063
010-67265600-6051
传真:010-87207635
六、备查文件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