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4 月21 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
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
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作出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2
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作出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汇总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
年度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利用
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