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9 年4 月21 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汇报。年审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
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做好上述汇报并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2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
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年度
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其获
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