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04月03日分别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规定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并规定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颁布,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5 月28 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
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已采用修订后的准则,其中,利润表中新
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
行调整。
2、公司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规范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
高会计信息质量。
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
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以前年度及 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