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赛摩电气: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被保荐公司简称:赛摩电气
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自军                    联系电话:0755-339680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永波                    联系电话:0755-339681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专户已注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不适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关于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关于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8 日
                                   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人员进行《关于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原因及
                                                           诺     解决措
                                                                    施
    鹿拥军等关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合肥
科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
胡杰、武汉武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一、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二、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中标
的公司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标的公司
股东各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进行股份锁定;上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应
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是         不适用
执行;三、若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期间最后会计年度的专项审
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则在相关报告出具日
之前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不得转让,待相
关审计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施股份补偿,
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的股份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剩余股份
方可解除股份锁定;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公司股东各自亦应遵
守前述锁定要求。
    厉达关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厉达承诺:一、本人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三、若中国证 是       不适用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
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股份锁定。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关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赛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特作出承诺: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守《上市 是        不适用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赛摩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所认购的新股。
      厉达等关于资产重组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厉达、厉冉、王茜、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赛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是   不适用
票。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
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
定。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
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4、对于本
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鹿拥军等关于资产重组时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
      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合肥
科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
胡杰、武汉武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一)不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标的公司外,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
营活动。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
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标
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其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
争关系。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及转让完毕本人/本企业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后一年内,以及本人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
从标的公司离职后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发展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
                                                           是   不适用
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
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
间接的竞争;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
间接参与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
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如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
或其他关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
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
中的全部股权或其他权益,或如上市公司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人
同意在合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
关联方;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竞
争行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
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人/本企业的股东地位,就上
市公司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
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2、本人/本企
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3、如果上市公司与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关联交易遵
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本人
/本企业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其在一项市
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交易条件。4、本人/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
以上承诺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的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刘永忠等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和邓宓承诺:
    一、股东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因本次发行
而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亦不得质押;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前述股东各自所应遵守的股份锁
                                                             是   不适用
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
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标的公司股东各
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
股份锁定。
    厉达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一、本人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是   不适用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
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赛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特作出承诺:赛摩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是   不适用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赛摩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认购的新股。
    厉达等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厉达、厉冉、王茜、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赛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票。
     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
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
定。
     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
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
     4、对于本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刘永忠等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承诺
     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和邓宓承诺:
     一、不同业竞争承诺
     1.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积硕科技外,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
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竞争性经营活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
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积硕科技及上市公司其
它控股子公司不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关系。
     3.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及转让完毕本人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之后一年内,以及本人在积硕科技任职期间及从积硕科技
离职后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发展与上市公司、积硕科技及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
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
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
争;本人不利用从上市公司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
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活动;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
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如上市公
司经营的业务与本人以及受本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其他关
联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本人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以公
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本人在该企业或其他关联公司中的全部
股权或其他权益,或如上市公司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人同意在合
理期限内清理、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
本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
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人的股东地位,就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上市
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议。
     2.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如果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无法避免或
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
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正常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将不
会要求,也不会接受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其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
向第三方给予的交易条件。
     4. 本人将严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
项规定,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而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厉达等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
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
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
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
                                                           是   不适用
定承诺
     赛摩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
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
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
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赛博咨询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
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
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
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股东栾润东、杨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核心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
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
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
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厉达等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股份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      是   不适用
     (一)实际控制人在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
     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及其控制的企业赛摩科技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减持后,将确保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
变化。如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及其控制的企业赛摩科
技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由公司董事会收
回,归发行人所有;或者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
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
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
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锁定期满后的减持
意向
     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结束后,
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的公司股票作
出相应的减持安排。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因自身
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
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 80%(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减持
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未履行上述承
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发行人所有。
     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汇银五号及汇银
四号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延长股份减持期限的申请》,公
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同意
汇银五号、汇银四号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股份减持承
诺》中“…本公司将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
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变更为“…将在锁定期满后四十八
个月内(即: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20 年 5 月 30 日)减持完毕
所持公司股票,…”,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除上述汇银五号及汇银四号变更承诺外,其余承诺方均按承
诺事项履行。
     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2012 年 4 月 15 日,厉达、王茜和厉冉签订了《一致行动协
议书》,该协议自签署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是   不适用
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失效,该协议中就三方保持一致行动事
宜作出如下约定:(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
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
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2)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
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3)
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
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
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4)在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
本协议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
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
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
成一致意见,本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
权票;(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一)关于关联交易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王茜、厉冉于 2012 年 4
月 15 日签署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
济实体与赛摩电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在本人作
为赛摩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
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赛摩电气发生关联交
易。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
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
赛摩电气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
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赛摩电
                                                            是   不适用
气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赛摩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
上述 2-4 项承诺。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还出具了《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以上承诺主体包括厉达;厉冉;王茜;陈慧谷;樊智军;李兵;
李恒;刘晓华;刘晓舟;刘志良;毛宝弟;王立军;王培元;杨建平;
张传红;张开生;朱学义。
     (二)关于避免同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厉达、厉冉、王茜、赛摩科技、汇银五号和汇银四号就避免
同业竞争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
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
业控制的公司)未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
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赛摩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
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赛摩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
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会
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如果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违反上述
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
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再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
     (三)资金占用方面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已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
出具《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本人、近亲属
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赛摩电气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赛摩电气资金。二、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
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赛摩电气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也不得要求赛摩电气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三、本人、
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赛摩电气资
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
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赛摩电气的资金给本人、近亲
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
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
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5)代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
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PO稳定股价承诺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 是    不适用
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
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
    根据预案,如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关于稳定股
价的相关责任主体:(1)公司;(2)公司控股股东;(3)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由上述三方主体经友
好协商并制定积极有效的稳定股价措施;若协商不成,则依次按
照如下责任主体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
价条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或
公司回购议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时,则进行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启动控股股东回购:(1)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2)公司
回购议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且控股股东增持不会导致公司不满
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3)公司已回购但未满足连续3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选择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除外)
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启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
事、控股股东除外)回购:(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导致公司不
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2)公司、控股股东已回购后
但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下,公司将依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
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
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
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
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
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实施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
价。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
披露其回购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该方案开始实施
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
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
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
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2)单一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
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
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
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收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如果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
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亦将履行公司发行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
承诺要求。
     以上承诺主体包括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厉达;厉冉;王
茜;刘晓舟;刘志良;毛宝弟;王培元;杨建平;樊智军;李兵;李恒。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黄自军
签名:                                             2018 年 4 月 3 日
保荐代表人:孙永波
签名:                                             2018 年 4 月 3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8 年 4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