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
议 2018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
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
1、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关注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关
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将
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