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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4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
[2005]120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 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7 年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0,225.27 万元,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建东方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11,998 万元和福安市东百置业有限公司 18,227.27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的保证担保。除上述情况之
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017 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系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
债务能力有充分了解,风险可控,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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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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