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3,599,961.90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额约-190万元。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时代万
恒大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贸易”)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8)辽02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对大和贸易与吴江成隆祥纺织品
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吴江成隆祥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
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绸都锦绣天地3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程永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东,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时代万恒大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时代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天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航,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 2016 年 12 月 24 日《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临 2016-047
号)披露,就成隆祥与大和贸易签订面料买卖合同,因前者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
大和贸易拒绝支付款项一事,2016 年 9 月,成隆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和
贸易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公告披露时该案处于诉讼过程中。
2017年8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2016)辽0202
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
(一)、大和贸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成隆祥货款人民币
3599961.90元及利息;
(二)、成隆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大和贸易损失192582元;
(三)、驳回成隆祥、大和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成隆祥、大和贸易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年1月2日立案。
成隆祥的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大和贸易的一审反诉请求。
大和贸易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2018辽02民终207
号《民事判决书》):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大和贸易的反诉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额约-19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2民终207号;
2、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202民初7004号。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