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
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时间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新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应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也
应依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
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
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之前,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
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
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执行,并在公司的会计政策中增加相关内容。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
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
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不产生影响。《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格式的调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429,550.68 元、营业外支出 53,350.34 元,调增资产处置损失
376,200.34 元。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颁发的会计政策作出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