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续聘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续聘的 2018 年公司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证监会要求的证券业从业资格,曾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的需要,符合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条件。同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二、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三、对《2017 年度内部控制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了解公司实际内部控制情况,现对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出具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适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
的需要,并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
露等重点活动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
行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
为: 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88,093,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人
民币(含税),共计分配派息 19,761,865.9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盈利状况较好,该利润分配预案兼顾公司发展与
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等有关
分红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 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保证
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
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昕 兰涛 陈金龙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