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东重工”)于 2018 年 4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
由于借款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向公司及华东重工送达了民事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7日,为补充公司经营流动资金,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安融金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0个月,
年利率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对外短期融资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38)。
2017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继续向
中安融金借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年利率10%。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外短期融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5)。华东重工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49,999,900 元及最后一期利息人民币
550,272.36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50,550,172.36 元。
2、判令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
按照借款及保证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年利率为 10%);
3、判令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5 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利率按照借款及保证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年利率为 24%);
4、请求华东重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处置公司在《动产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用于偿
还公司的欠款;
6、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5 月 18 日,中安融金与公司、华东重工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协议》,
该协议约定中安融金向公司出借人民币 49,999,900 元,借款年利率为 10%,借款
期限为 9 个月,自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
到期还本。2017 年 5 月 18 日,中安融金与公司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公
司以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对上述《借款及保证协议》项下全部债权
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编号为威经市监抵登字[2017]第 012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借款及保证协议》债务人完全清偿《借款及保证协议》项下
债务之日止。2018 年 3 月 5 日,《借款及保证协议》到期,公司未偿还本金及最后
一期利息。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涉案金额约为 5,055.0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3%。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 88 项未结诉讼、仲裁
事项,涉案总金额 22,145.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资产的 32.54%,其中公司起诉案件 40 项,金额 5,150.5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7.57%;公司被诉案件 48 项,金额 16,995.3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4.97%。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
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其他诉讼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京 03 民初 392 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