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条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股份不少于 5%且连续持有不少于 180
日的股东推荐,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交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按照得到的投票权数的顺序确定当
选,同时,当选者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如得票数相
同或未能产生出需当选的人数,启动多轮投票确定,直至选举出应选举
的人数。
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董事 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
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额乘以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
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
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
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
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若两名或两名以上
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
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
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