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
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
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修订后 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
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
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本期影响的报表
项目名称和金额如下: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政府补助103,041,426.11
元计入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
(二)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
相关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
通知》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
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外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利得195,156.73元、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1,439,227.24元追溯调整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列报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
2016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
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