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
项的事前认可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17 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过
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财
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
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财
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对公司独立
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
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王国栋、梅君敏、鲍劲翔、姜晓东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