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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
                  项的事前认可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17 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过
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财
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
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财
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对公司独立
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
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王国栋、梅君敏、鲍劲翔、姜晓东
                                             2018 年 4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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