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
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2017年5月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度财政部于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修订后 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
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
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本期影响的报表
项目名称和金额如下: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政府补助103,041,426.11
元计入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
(二)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
相关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
通知》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
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外收入—
处置固定资产利得195,156.73元、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1,439,227.24元追溯调整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 仅对报表列报项目
金额产生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
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
变更属于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
策变更属于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