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所进行的
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本公司(即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当期净资产、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本公司当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
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
2、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
行。
3、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以下简称“财会 30 号文件”),要求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
间的财务报表。
4、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施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
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允许企业提
前施行。
5、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
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合称“新金融
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
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
施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允许企业提前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
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1、公司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将按照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新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
定执行,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
2、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发布的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
3、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
4、公司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
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本公司作为只在境内上市的企业
暂不执行新收入准则,该准则实施对本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
产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5、公司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自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上述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
披露;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不作调整。上述新准则的实施预计将对本公司 2018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没有影响。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公司 2017
年收到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将从原列报项目“营业外收入”重分类至“其
他收益”项目列报,并且增加相应披露。因此,2017 年度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利润表中列入“营业外收入”中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5,651,793.89 元
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2017 年度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润表中
列入“营业外收入”的 20,830.43 元及“营业外支出”的 2,946.33 元资产处置
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且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务部发
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
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对
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执行新会计政策,所做的相应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