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加强对衍生
品业务的管理,强化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
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公司对衍生品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均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成立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小组应该配备交易决
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
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前,由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
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开
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得到审计部的审核同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规定
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交易公允价
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
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审批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做出审批。审批权限为:衍生品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50%(含 10%,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对
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在经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
作。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衍生品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
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是
审查衍生品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风险控
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衍生品投资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
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的,并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公司管理考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