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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罗乐)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3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罗乐)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诚信、勤勉、尽责、
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方面,
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
司的内部控制、薪酬激励、战略发展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就本人 2017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7 年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均为亲自出席表决,出席了
公司召开的 3 次股东大会。本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
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
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17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
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2016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7年3月13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2016年度)会议审议的以
下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
业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
工作精神。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由经营层协商确定审计
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董事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董事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2、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3,930,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5,514,410.88元
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
股本443,930,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355,144,109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799,074,245股。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是基于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制定的,
该预案可以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
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4、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广东曼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湖
南宜通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
保,也没有为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5、对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6、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
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
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
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
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
形。
    7、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8、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6 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延长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展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的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同意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不超过12个月。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4月10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配套融资锁定期条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配套
融资锁定期条款。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6月29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郭汉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是在
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
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因此,同意聘任郭汉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倍泰健康”)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系出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
利于促进公司及倍泰健康的业务发展。公司为倍泰健康在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内的信贷提供担保,可提高倍泰健康的银行信用,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同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倍泰健康信
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间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倍泰健康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事
项的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此表示同意。
    3、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有助于促进倍泰健康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且本次委
托贷款的利率将遵循市场原则,倍泰健康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内。因此,
同意公司向倍泰健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7月17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
会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可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满足
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同意用募集资金180,893,371.74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180,893,371.74元。
    2、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系出于满足倍
泰健康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倍泰健康的业务发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本事项的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此
表示同意。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适度
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及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4、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93,000,000元进行现金管理
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发展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的前提
下,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
管理,能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募集资金的保值,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对此表示同意。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8月21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事项。同
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有效地执行《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会计
报告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4、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有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且本次
委托贷款的利率将遵循市场原则,下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内。
因此,同意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的委托贷款。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9月29日,本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指标,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
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
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经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
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
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2017年10月16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广东宜通世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7年11月6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
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 表决。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6日,并同意以6.88
元/股向350名激励对象授予1,309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转授信给全资子公司并
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年11月13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转授信给全资子公司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将该
综合授信额度转授信给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使用,系为了满足倍泰健康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倍泰健康的业务发展。公司为倍泰健康使用该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提高倍泰健康的银行信用,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同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倍泰
健康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间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
控制,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倍泰健康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事项的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此表示同意。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及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2017年12月13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副总经理
兼首席技术官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及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是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此表示同意。
    三、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本人被选举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均亲自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举行的各次会议,并按照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公司
相关的日常工作。本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发表建议,起到该专业委员应有
的作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17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
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
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
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
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
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
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
护投资者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出
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
相关培训,并在 2017 年 8 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
(后续培训),进一步学习最新法规,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相关规定,不断提高
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无另外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经自查,本人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本
人的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
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
参考意见,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罗乐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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