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万盛股份
保荐代表人 崔海峰、刘康 上市公司代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7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万盛股份”)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 11.70 元 , 共 计 募 集 资 金 292,500,000.00 元 , 坐 扣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27,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65,500,000.00 元。另减除辅导费用、审计
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股票登记费用、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
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3,285,332.6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52,214,667.39 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万盛股份进行持续督
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4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由于持续督导期届
满时万盛股份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
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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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广发证券已与万盛股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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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备案。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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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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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违规事项。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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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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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违法违规情况。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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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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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内部控制制度。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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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情况”。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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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情况”。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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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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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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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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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份未出现该等事项。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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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项。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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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项。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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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承诺事项。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 项。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万盛股份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广发证券对万盛股份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万盛股份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