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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02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博园路558号第2幢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游仲华董事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6,7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6,7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99%。

公司已于2018年3月12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即将届满,原董事会成员由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何正宇(HO CHENG-YU)先生、孙晋恩先生组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YAO-LUEN KANG(康耀伦)先生、何正宇(HO CHENG-YU)先生、孙晋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均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4月8日起生效。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74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1.

议案内容:

为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增加1名股东代表董事,增加后董事会成员人数从现时的5名增加至6名。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

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74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1.

议案内容:

经股东深圳市信诺鑫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信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拟提名张弘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4月8日起生效。

张弘先生简历如下:张弘,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具备经济师资格。主要工作经历:1997.08-2004.12在大鹏证券历任投行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业务董事、部门经理,2005.01-2011.02在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公司(现更名为: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1.12-2015.5在上海交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2010.01至今在深圳市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5.12至今在深圳市尚诺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职务。张弘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74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成员的议案》。1.

议案内容: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其中邱奕翰先生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现公司监事会经审核拟提名邱奕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4月8日起生效。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74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唐芳、顾倩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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