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鉴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本次资产购买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可能引起光正集团的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参与人员过多
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光正集团、上海新视界眼科医
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眼科”)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
聂弘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春光(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及制度,
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各方及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
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2、经交易各方的充分准备,决定启动本次光正集团的发股购买资产事项,
为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股票价格异动,光正集团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公告其正在筹
划重大事项,其股票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开始停牌。
3、光正集团停牌后,上市公司分别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
机构和评估机构。光正集团分别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及
《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了各方应严格保密相关资料,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材料,为本次交易目的而向其他合理需要获得保密资料的
机构或人员进行披露的除外。光正集团与交易对方也签订了保密协议。
4、在光正集团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
协议各方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重组进程的信息以及协
议各方为促成本次重组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
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重组所聘请的
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各方保证其自身及新视界眼科相关知情人员
(包括交易对方及新视界眼科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关联人)
不会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各方同意,光正集团作为上市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进行
信息披露。
5、新视界眼科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新视界眼科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
披露本次交易的情况。
光正集团、新视界眼科、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
严格规范,信息披露事宜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不正当的信息泄露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周永麟
签署日期: 2018 年 3 月 30 日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林春光
签署日期:2018 年 3 月 30 日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林弘威
签署日期:2018 年 3 月 30 日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聂弘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人): 林春光
签署日期:2018 年 3 月 30 日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人): 林春光
签署日期:2018 年 3 月 30 日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林春光
签署日期: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