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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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正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的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全部内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
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就本次交易资产
评估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
估”)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
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
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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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的参考。中联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
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
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
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
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
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
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
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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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