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相
关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内容 修订后
1、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东大会选举。”修改为“单独或者合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
2、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 董事人数。
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换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
东大会选举。”修改为“单独或者合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 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