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相
关规定,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内容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交股东大会选举。”修改为“单独或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换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
2、将“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
提名的人士,可作为监事候选人提
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交股东大会选举。”修改为“单独或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
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可作为
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
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