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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3 月 30 日,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
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
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余未变更部分仍
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
列报,具体内容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
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112,125,018.85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
                                             润本年金额 0 元。
(2)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了相关
                                             在建工程:减少 800,000.00 元
资产账面价值。比较数据不调整。
(3)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调   其他收益:54,513,114.15 元
整。
(4)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本年营业外收支减少 16,683,841.73 元,
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损
                                             上年营业外收支减少 740,322.84 元,均
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
                                             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及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
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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