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
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对
外担保业务,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客观符
合公司 2017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同意公司提出的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
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
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董事
会出具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当前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其为公
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
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
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
超过2,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有效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因
此,同意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有
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经营收益,同时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
度》,对证券投资进行了专门的规范和要求,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效保障
资产安全。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
八、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智麟先生具备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通
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规定,不会对公
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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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扈 斌 孙剑非 叶显根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