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每 10 股派现金 3 元(含
税)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和合
理回报股东,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事项已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
司内控组织管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基本得到有效执行,能
对公司正常运行和控制经营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对编制真实、公允的
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整体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完整、合理、
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该事项已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
认为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产生,关联交易根据
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四、关于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该事项已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使用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7 亿
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五、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同意聘任钟芬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后,我
们认为钟芬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沈洪涛、陈宏辉、王鸿茂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