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 3 月 31 日
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总
2018 年 3 月 31 日
结报告申报时间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人 张宁湘、金巍锋
联系电话 0755-82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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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2,428,885,725 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9、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9、11 号
法定代表人 黄跃珍
实际控制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联系人 钟勇
联系电话 020-6287851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3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2016 年 3 月 1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17 日、4 月 11 日至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2 次,主要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况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2018 年 3 月 29 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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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
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本保荐机构监督广电运通认真履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邮件发送的对账单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137,191,200.00 元,募集资
情况
金净额为 3,115,529,764.9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100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
股东大会情况
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
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
发行人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对发行人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所有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意见情况 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下一年度关联
交易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对发行人下一年度关联交易计划
无异议;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相关事项,共发
表专项意见 24 次。持续关注广电运通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
广电运通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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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推荐
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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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
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
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尚存在未完结的事项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宁湘 金巍锋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