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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公司章程(2018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 3 月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 事 会 ......................................................... 17
    第一节 董 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 党委 ............................................................. 26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八章 监 事 会 ......................................................... 29
    第一节 监 事 ........................................................ 29
    第二节 监 事 会 ..................................................... 29
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31
    第一节 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 31
    第二节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 32
    第三节 实施细则 ..................................................... 32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制度 .................................................... 36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 知 ....................................................... 36
    第二节 公 告 ....................................................... 37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37
第十四章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六章    附 则 .........................................................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机场股份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60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 N41408。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11 日首次向境内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一亿股,并于 1998 年 4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SHENZHEN AIRPOR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T3 商务区配套写字楼 A 栋
              邮政编码:5181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50,769,50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件和优势,构建高效便捷
 的服务平台,打造现代化、国际化、人性化和市场化航空城,赢得用户、公众、股东、
 员工的充分信任,并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回报股东。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航空客货地面运输及过港保障与服务;机场航空及其辅助设施投资业务;投
 资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际、国内航空客货销售代理业务;仓储、包装、
 装卸搬运业务;深港旅客运输、深港航空货物驳运业务;海港客货运输过港保障与服务;
 物业出租、物业管理;机场范围内广告制作与发布;侯机楼、侯船楼内休闲、文化、餐
 饮、娱乐、商业、商务等综合服务。
     兼营:保税仓储业务;包机业务;航空邮件、航空特快专递业务;海关报关业务;
 航空咨询、旅游业务;机电安装、维修业务;实业开发;代理国内外广告设计、制作、
 发布业务;商务贸易、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三亿股,其中发起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二亿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66.67%。发起人深圳市机场(集团)
 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9 月 17 日(依据:深圳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深国资办[1997]208 号文《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
 问题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的 股 本 为 : 普 通 股 2,050,769,509 股 , 其 中 发 起 人 持 有
1,168,295,532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882,473,977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邀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属于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
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公司贷款、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出租、
抵押、担保及经济合同的签订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九人的三分之二(即
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机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未能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无法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
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
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监事即刻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由职工代表担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选举按照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分
别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
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
位或多位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
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应依法、规范地进行:
    1、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
将自己应有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本章程规
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分配选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选票数。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票作废。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
票的公正、有效。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
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的;
    2、公众利益有要求的;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无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披露后,不参加该项表决,董事会对该项表
决时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董事会在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
观点,但是不应当参加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
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
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
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可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一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考核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的业绩,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定期听取公司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了解公司经营
 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经理、财务总监、审
 计部负责人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设立相应的董事
 会工作机构。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少于三名董事,其中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应就各专门委员会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
 决策程序等作出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
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经费,在公司预算中单独列支。
 董事会经费的使用由董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具体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决定运用公司资产的重大投资事
 项,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8%的深圳本地主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和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的异地主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的深圳本地主业非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投资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的异地主业非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单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最近十二个月累计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
金融性资产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及其他行业投资);以及投资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其他非主业投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在审议决策前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评审。公司对于金融性资产投资和
其他非主业投资的范围不应超过本章程第十三条经营宗旨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决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包括委托或受托经营)、签订许可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
等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评估值以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的。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 10%的。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
    公司最近 12 个月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银行
贷款承诺和贷款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银行贷款承
诺;最近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银行贷
款承诺;
   (二)当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时: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银行贷款;最近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银行贷款;
   (三)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50%时: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银
行贷款;最近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银行贷款;
   (四)公司累计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银行贷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置事项(包
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财务核销、资产报废损失等),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单项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的;当期会计年度累计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6%,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如果董事长在外
地或暂时不能行使特别处置权,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或者经理行使该权力,但须书面授
权或者事后书面追认,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定期听取公司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
    (八)审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
    (九)公司经理无法行使职权时,代行经理职权;
    (十)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一)三千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的资金运用(不包括贷款)审批权;三千万元
以上的资金运用(不包括贷款)由董事会决定;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
面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及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议案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并且在对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时
 作出书面说明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三十五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
国共产党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
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
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
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促进公司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
 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
 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
学,运作高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
 部署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
 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三至六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七)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定期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经理不得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金融性资产
投资及其他非主业投资。
    经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权限
为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经理运用资金(不包括贷款)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经理无权决定公司贷款、担保事项。
    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定期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董事会可以设立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资金运作、财务报表等事
项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
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程序
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电话或者电
传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用书面、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每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独
立董事(包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非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的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
    董事、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结果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作为确定董事报酬、独立董
事津贴的主要依据。在董事会对董事、独立董事个人评价结果进行表决时,该董事、独
立董事应当回避。
    监事的绩效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作为确定监事报酬的主要依据。在监事
会对监事个人评价结果进行表决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的绩效评价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 勤勉、敬业、遵纪守法;
   (二) 战略规划能力;
   (三) 商业判断能力;
   (四) 危机反应能力;
   (五) 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把握能力;
   (六) 沟通能力。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的绩效评价按下列标准进行:
    (—)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监事不能参加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以行使权力的情
况亦在考核之列)以及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履行监督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责任的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激励方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因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股东可以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二节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为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公司建
立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并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作为确定经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
激励方式的依据。评价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参照下列指标进行:
   (一) 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 经营绩效;
   (三) 管理水平。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激励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订奖励办法。
    第一百八十条. 经理人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实施细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上述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实施细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采取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
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
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人民币 8 亿元。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3、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
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可以通过电话、实地调研和公司网
站等方式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分红机制。
   2、公司经理层每年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讨论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变更;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
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将日常审计的情况与经理沟通和交流。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
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按规定程序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只为有业务往来,且本公司持有其 50%(不含本数)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子公司、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
应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签署
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唯一签署人,公司其他人员及分支机构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
保合同或借款合同。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或者电传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或者电传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
券日报》和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情
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报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另有规定外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五条.   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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