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和客观独立的立 场,对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的《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计算,本次分配现金股利 198,023,045.99 元,占本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9.94%。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和 比例清晰明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要求。我们 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2018年3月29日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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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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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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