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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
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
新增会计准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和 2014 年 1 月 28 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 号)的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
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
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2)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
他收益”项目列报,公司根据准则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进行调整,本年合并利
润表“其他收益”行影响金额为 2,273,398.02 元。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
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
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
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2)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重分
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
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由于“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追溯调整,对合并利润表项目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6 年
           项目                2017 年
                                                 变更前               变更后
      资产处置收益          4,593,225.83             -           -400,273.98
       营业外收入           1,156,228.78      5,348,057.41       4,545,016.80
       营业外支出           3,562,488.55      4,740,814.43       3,537,499.84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财务报表格式变更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的规定,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在资产
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
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行项目。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通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提出的会计政策变更,严格遵循了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意见,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意见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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