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并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规定的施行日期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
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
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按照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持有待
售资产”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
收益”、“其他收益”、“持续经营利润”、“终止经营利润”项目。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
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