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和公司第九届第五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相关规定,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中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列报于资产
处置收益科目,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对该项会计
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 2017 年比较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
调减 2017 年度营业外收入 13,864,476.77 元,调减 2017 年度营业外支出
337,962.25 元,调增 2017 年度资产处置收益 13,526,514.52 元。
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1,316,287.51 元,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支出
1,385,891.85 元,调减 2016 年度资产处置收益 69,604.34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
总资产、净资产均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