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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对2017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7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
认真审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有
关专项报告,查验公司 2017 年度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
况,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意见,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
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
制状况和认真审阅《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纳入范围全面,评价依据、认定标准和整
改措施合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了映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政策
规定等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完整性、
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
在促进规范运作、保障战略实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公司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东华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7 年度,公司按照岗位、绩效、薪酬“三位一体”的模式,对董
事、高级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和薪酬确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符合,薪酬
方案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酬总额与公司战
略目标、经营指标等实现情况相符合。
    年度薪酬审议、分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和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东华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事前核查了公司 2017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公
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对此予以事前认可,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
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公司在工程总承包业务中,与上述建设公司、岩土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金额总计 34429.55 万元,控制在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预计交易额 60000 万元范围之内,占本公司同类交易金额的 14.77%,对
公司主营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
    2018 年,公司初步估算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60000 万
元,符合公司工程建设预算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计划。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履行过程中,公司将遵循市场原则,全面采取招
投标方式选择建设分包单位,规范签署施工分包合同,严格履行审批和
信息披露程序,可保证交易行为的公正、公开和交易价格的公允、公平,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日存款余额为 49870.64 万元,期
末存款余额为 43156.05 万元,同时未在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存贷
款指标均控制在《金融服务协议》所规定的额度之内。
    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为 181607.44 万元。2017
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将不超过 90800 万元。同时可根
据生产经营需要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等)。
    公司依据《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结
算等服务,可拓宽公司筹资渠道,获得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影响公司财务的独
立性和资金安全,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合楼和地下
车位以及位于上海市田林东路住宅,计租面积为 12092.65 平方米、车
位 300 个,年租金为 460.37 万元,双方均履行了《房屋租赁协议》的
相关规定。
    2018 年,公司根据《房屋租赁协议》,继续租赁使用上述房屋及车
位,年租金为 460.37 万元。
    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和车位,旨在满足公司档案管理以及
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停车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
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的独立性。以市场化原则确定租赁
价格,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做到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总体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
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
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
正常开展,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认真检查,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
分沟通,现对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而发生亏损。同时,
公司正在实施以投资推动业务转型和带动工程业务的发展策略,因此,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7 年度不分配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系出于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综合
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 2015-2017 年的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
    三、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
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全面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立信事务所”)的经营规模、资质条件、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
等情况,并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就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立信事务所是国内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力的会计事务所之一,
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签发的国内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在国内一直位居前列。立信事务所组织机构健
全,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
好,具备了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在 2017 年度审计工作中,立信事务所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允、客
观地完成了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了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的要
求。在审计工作中,立信事务所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并能
够与公司审计委员会保持着顺畅沟通。
    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制订董事会外部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东华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制订董事会外部董
事津贴标准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设置外部董事,可进一步优化董事会人员构成,完
善董事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
    二、公司应参照目前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给予外部董事适当的津
贴,以促进外部董事的勤勉尽责,并充分体现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现对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同时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需执行以上准则和通知。因此,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依法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   鹏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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